
近日看到一篇关于中国地方税制改革方案的文章,说“所得税上交中央已经明朗” 。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,在1994年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被划为地方固定收入,2002年以后改为共享收入,现在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为60:40。所得税特别是企业所得税上划中央,固然可以化解跨地区企业税收归属地与来源地不一致的矛盾,因为某些大型企业总部一般设在经济发达的大城市,其成员企业分布在全国各省市。按照现行税制,这些成员企业的所得税都要在总部所在地汇总交纳,使“有税源的地方无税收,无税源的地方得税收。”企业所得税由中央统收后,进行转移支付,能够有效地解决税源地和纳税地不一致的问题,有利于其他地区尤其是中西部贫困省份,体现税收的公平性。但是,必然也会减少地方收入,加剧地方收支矛盾,因此,所得税上划中央必须要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。
一是要加快地方税收体系和地方税主体税种建设步伐。在所得税全额上交中央的同时,适当下调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,增加地方收入,调动地方培植财源的积极性。同时,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,本着税基宽广,非流动性,无周期性波动,具有较高的征管效率和适度弹性等原则设置税种,使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。
二是要建立公平、高效、公开、透明、科学、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。减少专项转移支付,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。借鉴国外经验,从我国实际出发,考虑各地经济水平、人口规模、自然地理条件、基础设施状况等,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、税收高低、城市化程度等联系起来,系统分析确定转移支付数额,在保证各级各地既得利益的前提下,逐步达到财力的均衡,使各级财政都有能力履行职能,保证公共支出需要,增强公共服务能力,实现收支平衡,促进经济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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